我要怎麼知道雇主有沒有幫我提繳足額的新制6%退休金? - -董郁琦律師 撰
新制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如何計算?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
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(本國籍)負擔提繳之退休金,不得低於勞工「每月工資」百分之六。
何謂何謂每月工資?
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:
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,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,「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」,向勞保局申報。
多數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均用「月提繳分級表」計算,例如:
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14條第1項、第31條第1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,雇主應按勞工之每月薪資金額,依「月提繳工資分級表」各級距所列之「月提繳金額」,乘上百分之六,得出應提繳金額,於扣除已提繳之金額後,始為雇主短少提撥之退休準備金金額。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)
計算方式如下:
「被上訴人遭上訴人違法解僱時,每月薪資為3萬6,050元,依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分級表,其月提繳薪資應為3萬6,300元,以前開雇主每月負擔之提繳率6%計算,上訴人每月應為被上訴人提繳2,178元(計算式:36,300元×6%=2,178元)」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判決)
不同見解!!
台北地院109年勞訴字359號判決,法官用勞工「每月實際薪資」計算百分之六的退休金,見解有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的「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」。判決中並未敘明為何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的理由,後續是否獲得高院支持,值得觀察。
結論:
關於新制提撥退休金,單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:「……提繳之退休金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。」不熟悉法條的人,很容易誤解每月工資為實際薪資。
其實,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還有進一步解釋,此處每月工資應為「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」。從而,雇主在計算提繳退休金的金額,不是實際薪資,應以月提繳分級表中級距所對應的「月提繳工資」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