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特休,你應該知道的權利 - -董郁琦律師 撰

老闆,我要請特休!

本篇文章集結了勞工重要的權利-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。

特休請的不對,小心變曠職!特休天數不注意,小心虧大了!

以下是身為勞工關於特休,你應該知道的事。

特休天數

106年1月1日修法後,到職滿6個月就有3天的特休!(小編OS:不分年資長短,工作之餘都需要休息來個小旅行阿~)

勞基法第38條規定

6個月~1年有3天。

1年~2年有7天。

2年~3年有10天。

3年~5年,每年有14天。

5年~10年,每年有15天。

10年以上,每1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

當然,各公司可以有更好的給假,不能低於以上勞基法的規定。勞基法是最低標準

如何算出我的特休天數

請問:所謂滿6個月是以「到職日計算」(週年制)還是「年度來算給假天數」(曆年制)?

小編: 來~留言處有勞動部【特別休假試算系統】,輸入到職日與給假日,就能算出你在哪段時間有多少特休了!

特休休不完可換錢!?

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

。(勞基法第38條第4項)年度終結未休之特休,可協商遞延,最長一年。

我怎麼知道今年特休有幾天?剩幾天?

公司要把每年特休及未休所發的工資記載在工資清冊上,並且定期通知勞工。通知方式可以用紙本、或EMAIL等電子傳輸方式(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、勞動基準法第38條)

小編:工資明細應該要有那些項目,留言處有範本給你參考:。

特休怎麼請?

1、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請假。

2、如果沒有工作規則,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

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。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
勞工排定特休之原則

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在105年12月21日修法後,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自此確立了「勞工排定特休之原則」。

如何衡平資方營業自由?

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,資方唯有「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」、「已與勞工協商調整」、「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,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,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」時,始不生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責任。

特別休假之行使,可謂專由勞方享有之單方行為,唯在「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」,或「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,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」等2種情形下,資方始得取得與勞方協商之地位,而有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,殊無賦予資方片面准駁之權限,亦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之。故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,迥異於其他假別之性質。

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怎麼認定?

這不能一概而論,最好是備齊相關事證,尋問您的法律顧問或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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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排定特休之界線-權利義務之行使,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,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。

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1號認定

【白話文版本】 行使權利不可以以損害他人為目的。 某航空業的空服員在班機起飛前5小時才說要排定當天的特休, 對於航空運輸業的人員調度是否會造成重大影響?應該要去問問這位空服員為何在這麼緊迫的時間才排定當日特休?空服員的行使特休的權利,有沒有違反誠信原則?

【法院原文摘錄】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,其本質仍屬勞動關係中之私權,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,應由民事概念予以判讀。民法第148條規定: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」本件 勞工乙○○係在距其原應服勤之航班起飛前不到5小時,方提出其於當日特別休假之排定,對於航空運輸 業而言,其權利之行使是否正當?如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使,恐不生行使之效力,上訴人即無受其行使之拘束。惟權利之行使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,乃事實問題,應衡酌權利人權利行使之獲益,與義務人忍受其行使所生之損害,是否超出義務範圍,損益間是否嚴重失衡?及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法律關係、行使之方法、於彼等間法律關係所涉之領域應有之誠信原則如何等節,乃原審對於乙○○何以於時間緊迫之際始為排定,有無權利行使之正當性?此舉於航空運輸業之勞資關係上,是否違反誠信原則?等節未予判斷,核此關係上訴人違章行為是否成立之重要爭點,上訴意旨指摘此有理由未備之違誤,應可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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