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前你應該知道的事-子女親權篇 - -董郁琦律師撰
案例:
媽媽不想繼續婚姻,但爸爸不願離婚。協議離婚,當時爸爸說:
「你堅持要離婚的話,小孩留下,監護權給我。」
媽媽為了不要打官司順利離婚,就答應在協議離婚時,把親權行使(所謂的監護權)由爸爸單獨親權,以便順利離婚。媽媽心想,目前先離婚,之後再打官司爭取小孩監護權。然而,一旦兩方協議好親權行使,未來媽媽需要向法院聲請民法「改定親權」。
改定親權是甚麼?
最高法院(102台簡抗第30號裁定)說:
改定親權以「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」或「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」為限,不允許他方以「有利子女」為由聲請改定親權,以避免子女監護權隨時處於不穩定狀況。
什麼是不利情事?
例如:對子女暴力
律師的話:
1.一旦在離婚協議書上雙方約定親權,後續要改定要件很嚴格,不是比較誰照顧的比較好就能改定成功。
2.因此,簽署離婚協議書前,影響重大,建議與律師討論了解後續的權利義務後,再做決定。